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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研合作
武汉大学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计划实施意见
查看次数: 类别:国际科研合作 发布日期:2019-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与世界知名高校开展高水平国际科研合作,培育高水平联合科研平台,全面提升我校国际交流的层次与质量,实施“武汉大学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计划”,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外联合科研平台是指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的虚体或实体性科研机构,如中心、基地、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是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计划主要是为培育面向科学前沿,可以与世界一流高校或机构开展合作科研的高水平平台,从而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

第四条 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创新要素对接,共建联合实验室。

第五条 优先资助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如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材料、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

第六条 实行“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国际交流部根据学校国际化总体规划和布局,结合经费划拨情况,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每年3月定期发布立项申请通知,组织开展平台立项建设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八条 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合作方在本学科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

  2. 拥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

  3. 所有学科均可申请,依托学科应为学校优势或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

  4. 已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或者已经具有良好合作基础、且初具平台雏形的联合科研也可以申请本种子基金计划。

第九条 国际交流部组织专家组对《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计划申报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在国际交流部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重点支持三类联合科研平台:

  1. 与世界一流高校或学科共建的虚体或实体性合作平台,如中心、基地等;

  2.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共建联合科研平台;

  3. 在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备案的联合科研机构等。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在一定基础上开展跨学科、跨机构的国际开放式协同创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与国外合作伙伴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重大科技计划,产生一系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平台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平台国际联合科研活动,选派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顶尖实验室科研实习,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以下活动形式:

  1. 双方选派教师开展互访,建立常态化联合合作机制等;

  2. 共同申请国(境)外的科研课题,共同在国际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3. 参与国际及区域重大科研项目;

  4. 召开工作坊、研讨会等;

  5. 高年级本科生进顶尖实验室实习、研究生赴合作方高校科研实习等。

第十五条 平台在开展联合科研时,应注意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涉密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部在每年9月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年中评审,并根据各平台建设情况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发展较快的平台予以二期投入。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部在每年年底组织专家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意见。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经费从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中列支,分两期资助:通过评审的平台均可获得一期建设经费每年10万元,在本年度内有效;对于发展特别优秀的平台,在年中评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给予二期资助。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重点资助教师赴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支持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赴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相关费用(含签证费、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公杂费,国外住宿费、伙食费等)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合作方个人或团队来我校开展合作活动的相关费用(含在汉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补贴,参照学校外国专家短期来访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国际交流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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