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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查看次数: 类别:作风建设 发布日期:2019-08-15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风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以一流管理服务助推一流大学建设,根据《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若干规定》、《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制度》、《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细则。 

  一、考勤考核

1、考勤严格执行学校党政办公室发布的作息时间规定。

2、工作时间打卡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参加校内外活动、出差等外出执行公务须在外事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表明工作去向

4严格执行《武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假须事先履行审批、销假等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在离岗后3天内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5请假时间半天以内,向办公室主任或牵头负责人请假批准;请假时间1天的,向分管部领导请假批准;请假时间2天的,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批准;请假时间3-7天的,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请假超过7天的,报学校人事部批准。

6考勤结果与月度绩效、年终考勤奖、年终绩效、职员职级和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二、挂牌服务

1、工作人员上岗时在办公室显著位置摆放桌牌,外出时在办公室门口摆放去向牌。

2桌牌上须标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党员桌牌应标明“党员服务岗”。

4、各办公室在显著位置张贴《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三、首问负责

1、师生员工等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前来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应负责解答、处理或指引。

2、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接待,详细了解来人来询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须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的有关信息,并给予必要帮助。

3、对师生员工等来电咨询或反映情况,首问责任人要向来电者告知姓名,认真听取,必要时做好相关记录,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详细解答、处理或告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告知具体负责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一次性告知

1、师生员工等咨询、申办一般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等。

2、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在部门网站、外事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群等进行公布。

3、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尽快办理;对因程序不符、材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需补充的材料等。

4、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需协调多个单位解决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部领导。

五、限时办结

1、对师生员工等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限时办结。

2、对师生员工提出办理的事务性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需会同其他办公室或部门办理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并告知大致时限;需提交学校或部门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完成。

3.对上级机关、学校及其他部门等来文来电要求承办或请求协办的事项,经部领导签批后承办人员须严格在限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六、设置主辅岗

1.各服务窗口岗位应在确定主要经办人的基础上,指定1-2名熟悉相关工作的辅助人员,方便师生在主要经办人不在岗时及时办理业务。

2.各服务窗口应在办公室显著位置公布事务岗位主要经办人和辅助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3.服务窗口岗位经办人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因病事假等原因确需离岗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辅助人员负责办理。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99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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